(2011)杭拱商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1-03-2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李飞与吴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飞,吴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拱商初字第353号原告李飞。被告吴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飞与被告吴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2元(已减半),由原告李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姗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邓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