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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金辖终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1-03-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应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应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金辖终字第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应某。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上诉人应某为与被上诉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1)东民初字第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其自2009年以来一直居住在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西路20号,居住时间已经超过1年,应视为经常居住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应某称其自2009年以来一直居住在杭州,但其未能提供证据,且其自认因治病需要,故对其辩称不予采信。综上,原审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应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建进代理审判员  张 荣代理审判员  张燕燕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朱健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