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金辖终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1-03-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应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应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金辖终字第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应某。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上诉人应某为与被上诉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1)东民初字第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其自2009年以来一直居住在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西路20号,居住时间已经超过1年,应视为经常居住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应某称其自2009年以来一直居住在杭州,但其未能提供证据,且其自认因治病需要,故对其辩称不予采信。综上,原审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应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建进代理审判员 张 荣代理审判员 张燕燕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朱健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