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舒民二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1-03-25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姚常和与安徽汇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宋丰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常和,安徽汇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宋丰祥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舒民二初字第240号原告:姚常和。委托代理人:朱金生,舒城县柏林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汇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舒城县晓天镇舒岳路01号。法定代表人:王启如,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浩,舒城县晓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丰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常和诉被告安徽汇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宋丰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常和于201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常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770元,减半收取38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汪仪慧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方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