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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舒民二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1-03-25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姚常和与安徽汇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宋丰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常和,安徽汇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宋丰祥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舒民二初字第240号原告:姚常和。委托代理人:朱金生,舒城县柏林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汇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舒城县晓天镇舒岳路01号。法定代表人:王启如,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浩,舒城县晓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丰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常和诉被告安徽汇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宋丰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常和于201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常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770元,减半收取38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汪仪慧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方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