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湖知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1-03-25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赵青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赵青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湖州市委员会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湖知初字第144号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启智。委托代理人李跃英。被告赵青萌。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新。委托代理人沈鸿伟。委托代理人俞迪。被告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湖州市委员会。负责人孙弘勋。委托代理人沈学峰。委托代理人徐芳芳。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面向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信湖州分公司)、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湖州市委员会(以下简称湖州团市委)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原告三面向公司于2010年7月14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告三面向公司无有效证据证明被告赵青萌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在杭州,本案其他被告住所地均在湖州为由于同年8月23日移送本院管辖。原告三面向公司于同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告赵萌青的起诉。本院于同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并裁定准许原告三面向公司撤回对被告赵萌青的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三面向公司于2011年3月23日以本案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电信湖州分公司、湖州团市委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三面向公司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面向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三面向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许丹红审 判 员 茹卫泽代理审判员 沈国祥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谢敏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