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浙绍辖终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1-03-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浙江××星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新昌××货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当事人

新昌××货运公司;浙江××星纺织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绍辖终字第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昌××货运公司,住所地新昌县七星街道××号。法定代表人俞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星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经济开发区××号。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上诉人新昌××货运公司因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11)绍嵊商初字第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系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因原、被告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原告不能证明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有所约定,也不能证明出借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应当依被告住所地确定案件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企业借贷纠纷,出借方即被上诉人浙江××星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已将借款划出,被上诉人住所地为本案合同履行地,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哲宇审判员  蒋丽萍审判员  陆卫东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玉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