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临罗立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1-03-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陈朋龙、吴学兰与陆振乾、王耀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朋龙,吴学兰,陆振乾,王耀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临罗立保字第163号申请人陈朋龙。申请人吴学兰。被申请人陆振乾。被申请人王耀赞。申请人陈朋龙、吴学兰因与被申请人陆振乾、王耀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于201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陆振乾驾驶的鲁Q×××××号轿车一辆或价值5万元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陆振乾驾驶的鲁Q×××××号轿车一辆或价值5万元的其他财产(被申请人向本院分别交纳5万元保证金后可以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爱军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