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武区执字第1425-2号
裁判日期: 2011-03-2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杨强星与彭润香、余锦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强星,彭润香,余锦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武区执字第1425-2号申请执行人:杨强星,男,196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彭润香,女,196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余锦翔(系彭润香之父),男,196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杨强星与被执行人彭润香、余锦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武区民二终字第5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彭润香、余锦翔偿还申请执行人杨强星借款664,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并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44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0,4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本案执行费9,04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与2010年11月1日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本案在审理期间,本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于2009年12月7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余锦翔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望上门新都小区A型2栋2单元3层4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二年,现查封即将到期,需继续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余锦翔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望上门新都小区A型2栋2单元3层4号房屋(房证号;昌200606676,建筑面积99.66平方米)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霞审判员 舒光明审判员 彭 晖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熊 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