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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武侯民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1-03-2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高祖明与四川申蓉泓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祖明,四川申蓉泓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侯民初字第413号原告高祖明,男,汉族,1968年9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龙潭乡向龙村*组**号附*号。委托代理人苏银花,成都市成华区青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何莉沙,女,汉族,1977年5月17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五桂桥保和乡杨柳村*组。被告四川申蓉泓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青南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祖明诉四川申蓉泓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高祖明于201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祖明申请撤诉,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祖明撤回对被告四川申蓉泓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高祖明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潺潺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文蓓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