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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衢民初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1-03-2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吕某与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衢民初字第419号原告:吕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亦兵,浙江东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某。本院在受理原告吕某诉被告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本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诉争的房屋所在地在衢州市柯城区,故案件应由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审判员  吴宏斌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