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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南银民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1-03-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秋风与吴伟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秋风,吴伟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南银民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王秋风,女,196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南昌市人,住南昌县。被执行人吴伟兵,男,1980年7月6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农民,住南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秋风与被执行人吴伟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秋风同意被执行人吴伟兵在2011年3月25日付清本金45900元后,其余款项申请执行人王秋风同意放弃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昌县人民法院(2007)南民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 林审判员 杨斌权审判员 何岸青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