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观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1-03-2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徐宜龙与翁建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宜龙,翁建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观民初字第81号原告:徐宜龙,男,197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告:翁建锋,男,身份情况不明,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宜龙诉被告翁建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起诉的被告有误为由,于201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宜龙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徐冬云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吴科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