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昌执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1-03-2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肥城市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昌邑市中医院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肥城市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昌邑市中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昌执字第211号申请执行人肥城市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肥城市。法定代表人欧阳光友,经理。被执行人昌邑市中医院,地址:昌邑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昌邑市人民法院二00八年十二月一日作出的申请执行人肥城市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昌邑市中医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08)昌商初字第10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已被昌邑市政府撤销,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昌邑市人民法院(2008)昌商初字第10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光波审判员 胡兴国审判员 王增敏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明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