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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台路商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1-03-2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季某某与薛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季某某;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台路商初字第339号原告季某某。被告薛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某某为与被告薛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季某某于201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季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张             跃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徐             盼审 判 长 (员)张跃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