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台临民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1-03-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朱某甲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朱某甲;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台临民初字第356号原告:朱某甲。被告:陈某。原告朱某甲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阳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1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甲起诉称:1994年初,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朱某乙。因婚前缺乏了解,加上双方某某不合,婚后双方经常发生口角,2008年5月始,双方分居生活。2009年5月27日,原告曾向法院提供离婚诉讼,但未获支持,此后双方未能改善关系。现夫妻感情破裂,请求判令1、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2、女儿朱某乙由原告抚养。3、共同债务2300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被告陈某答辩称:原、被告感情尚好,不同意离婚。经开庭审理,原、被告对以下事实陈述一致,本院予以确定:1994年初,原告朱某甲与被告陈某经人介绍认识,同年2月28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朱某乙。2009年5月27日,原告曾向本院提供离婚诉讼,本院于2009年8月4日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经分析原、被告婚前基础、婚后感情、现状,原、被告婚后虽因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只要双方能互敬互谅,和好是可能的。原告起诉离婚的理由不充分,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朱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审 判 员 陈阳明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朱玲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