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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枣民一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1-03-25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高某与马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高某;马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1)枣民一初字第182号原告高某,女,198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枣强县村民,住址同上。被告马某1,男,198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枣强县村民,住址同上。本院于2011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某诉被告马某1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告高某与被告马某1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双胞胎长子马某2、次子马某3,因双方脾气性格不同,经常发生争执,致原告起诉离婚。原告在被告处无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无共同财产、存款、债权及债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高某与被告马某1离婚;二、婚生子马某2、马某3由被告抚养,抚养教育费自理;三、其它无争执。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谷树梅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