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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栖执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1-03-25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牟言训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蛇窝泊信用社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蛇窝泊信用社;王玉奎;隋德奎;牟言训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栖执字第506号 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蛇窝泊信用社 被执行人王玉奎。 被执行人隋德奎。 被执行人牟言训。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栖霞市人民法院制作的(2008)栖商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王玉奎、隋德奎、牟言训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隋德奎 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谢忠恒 审判员  于 波 审判员  隋连海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永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