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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金浦诉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1-03-2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黄瑶与薛锋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瑶,薛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金浦诉保字第5-2号申请人:黄瑶,县浦阳街道仙华路46号。被申请人:薛锋,成年,事小西巷59号。本院于2011年3月23日作出(2011)金浦诉保字第5-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薛锋名下的座落于浦江县浦阳办事处小西门巷59号房产的查封。审 判 员 张东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黄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1)金浦诉保字第5-2号浦江县房地产管理处:关于申请人黄瑶与被申请人薛锋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我院已作出(2011)金浦诉保字第5-2号民事裁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请协助以下事项:解除对被申请人薛锋名下的座落于浦江县浦阳办事处小西门巷59号房产的查封。附:民事裁定书一份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