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台天民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1-03-2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孔某某与陈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某,陈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台天民初字第290号原告:孔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许某。被告:陈某。原告孔某某与被告陈某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25日受理后,因被告陈某家中无人,本院无法直接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故决定以公告送达方式向被告送达。本院于2011年3月14日向原告送达了缴费通知书,要求原告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到本院财务室缴纳公告费,但原告未缴纳。本院认为,原告应当在本院规定期限内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预交期内既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故本案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某某负担。审 判 员 陈达楚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中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