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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武侯民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1-03-25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原告杭州锋线文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龙西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锋线文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成都龙西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侯民初字第383号原告杭州锋线文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素珍。委托代理人沈阳。委托代理人童秀贞。被告成都龙西互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奚忠权。本院审理原告杭州锋线文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龙西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原告杭州锋线文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锋线文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锋线文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杭州锋线文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佳梅代理审判员  郭 静人民陪审员  陈 建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钟雨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