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建民初字第0393号
裁判日期: 2011-03-2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薛书军诉被告许学林、许青山、黄秀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建民初字第0393号原告:薛书军。被告:许学林。被告:许青山。被告:黄秀兰.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书军诉被告许学林、许青山、黄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书军以现因被告许青山重新约定还款时间,约定尚未到期为由,于201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书军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书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4元,减半收取827元,由原告薛书军负担。审 判 长 程爱民审 判 员 张中新代理审判员 高 建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丽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