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8民初1401号
裁判日期: 2011-03-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县支行与金昌彬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县支行,金昌彬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8民初140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县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建设路1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87043749160。负责人:张叶潮,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进平,男,195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县支行职工,住浙江省文成县,委托代理人:潘振来,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县支行职工,住浙江省文成县,被告:金昌彬,男,197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县支行与被告金昌彬信用卡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55878.87元、利息(暂算至2017年4月30日的利息为2686.09元,从2017年5月1日起以透支本金55878.87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违约金3045.67元、其他透支服务费1286.92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涉案相关事实如下表示。涉案事实卡种威士个人双币种金卡卡号4033610015590226申领时间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信用额度5.6万元合同相关约定违约金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按月计收;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收。透支事实2011年5月19日起开始透支,2016年11月21日最后一次消费17250元。还款事实2016年11月21日最后一次还款17700元,此后再无还款。合计债权额核定本息额结欠本金55878.87元透支滞纳金2793.9元透支利息截止至2017年4月30日的利息为2686.09元,之后的利息以透支本金55878.87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透支服务费1286.92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金昌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县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55878.87元及利息(截止至2017年4月30日的利息为2686.09元,从2017年5月1日起以透支本金55878.87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违约金2793.9元和透支服务费1286.9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2元,由被告金昌彬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吴正德人民陪审员李绍云人民陪审员陈越光二O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项旭旸代书记员洪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