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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嘉平民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1-03-24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岳荣媚、姜美琴与姜美琴、姜叶海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岳荣媚;姜美琴;姜叶海;姜林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平民初字第278号原告:岳荣媚,。被告:姜美琴。被告:姜叶海。被告:姜林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岳荣媚与被告姜美琴、姜叶海、姜林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荣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岳荣媚负担。审判员  朱跃飞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