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秦民执字第00183号
裁判日期: 2011-03-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某某诉被执行人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乔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执字第00183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女,汉族,1968年10月21日生。被执行人乔某,男,汉族,1970年3月18日生。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0)咸秦民初字第00352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55000元,并承担执行费725元,双方再无纠葛,本案执结。周西林同意放弃本借款所产生的贷款利息,同意执结本案。双方债权债务即告消灭。本案实际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咸秦民初字第0035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2011)咸秦民执字第00183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王志辉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王同文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军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