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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平民一初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1-03-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吕顺波与孙晓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顺波,孙晓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平民一初字第932号原告吕顺波,1963年2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莱西市。被告孙晓军,男,1979年4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吕顺波与被告孙晓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吕顺波于201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顺波在本案审理期间与被告在庭外就赔偿事宜协议处理完毕,吕顺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顺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7元,减半收取893.5元,速递费60元,共计953.5元,由原告吕顺波负担。审判员  孙吉昌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岳芝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