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碑行执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1-03-24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某某市某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3)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市某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某某市某某区陈宏军青岛海鲜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碑行执字第00030号申请执行人某某市某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本市某某段69号。法定代表人袁某某,局长。委托代理人贺某某、阎某某。被申请执行人某某市某某区陈宏军青岛海鲜店,住所地本市某某区某某路***号。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某某市某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碑人社罚字(2010)0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1年3月3日向被申请执行人某某市某某区陈宏军青岛海鲜店依法送达了申请执行书副本、非诉执行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举行听证的书面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碑人社罚字(2010)0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某某市某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碑人社罚字(2010)0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审查费50元,由被申请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付德清审 判 员 潘 荣代审判员 车 乐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