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舒民二初字第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1-03-2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黄学荣与宋丰祥、安徽汇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学荣,宋丰祥,安徽汇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舒民二初字第00132号原告:黄学荣,男,个体户,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魏建华,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丰祥,男,项目经理,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安徽汇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舒岳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启如,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浩,舒城县晓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学荣诉被告宋丰祥、安徽汇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乔宗娟于201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学荣撤回起诉。案件收理费减半收取计7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汪仪慧审判员  俞成琪审判员  席广荣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方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