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舒民二初字第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1-03-2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黄学荣与宋丰祥、安徽汇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学荣,宋丰祥,安徽汇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舒民二初字第00132号原告:黄学荣,男,个体户,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魏建华,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丰祥,男,项目经理,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安徽汇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舒岳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启如,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浩,舒城县晓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学荣诉被告宋丰祥、安徽汇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乔宗娟于201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学荣撤回起诉。案件收理费减半收取计7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汪仪慧审判员 俞成琪审判员 席广荣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方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