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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柴商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1-03-2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张亚凤与张嗣军、朱海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凤,张嗣军,朱海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柴商初字第84号原告:张亚凤(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6510101729),女,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张嗣军(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6501240313),男,196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朱海静,女,成年,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亚凤与被告张嗣军、朱海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24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亚凤撤回对被告张嗣军、朱海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24元,减半收取462元,由原告张亚凤负担。审 判 员 方指挥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贝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