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沈法执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1-03-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苏家屯支行申请辽宁东方建设混凝土有限公司拍卖成交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苏家电支行,辽宁东方建设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沈法执字第308号申请执行人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苏家电支行,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枫杨路60号。负责人卢铎,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辽宁东方建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迎春北街129号。法定代表人张正,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苏家屯支行与被执行人辽宁东方建设混凝土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沈中民(3)字第398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08年3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辽宁东方建设混凝土有限公司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二宗,及其所有的房产9处。二宗土地分别为:(1)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区迎春北街129号,土地证号苏国用(2000)字第04**号,地号082100012号,使用面积25,581平方米;(2)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区迎春北街129号,土地证号苏国用(2003)字第09**号,地号082100032号,使用面积3,965平方米。9处房产分别为:(1)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区迎春北街129-1号,房证号沈房权证苏家屯字第0323**号,卷号10653号,面积1,665平方米;(2)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区迎春北街129-2号,房证号沈房权证苏家屯字第0323**号,卷号10655号,面积2,514平方米;(3)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区迎春北街129-3号,房证号沈房权证苏家屯字第0323**号,卷号10652号,面积1,834平方米;(4)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区迎春北街129-6号,房证号沈房权证苏家屯字第0431**号,卷号10812号,面积211.05平方米;(5)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区迎春北街129-7号,房证号沈房权证苏家屯字第0431**号,卷号10813号,面积313.20平方米;(6)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区迎春北街129-8号,房证号沈房权证苏家屯字第0431**号,卷号10814号,面积139.60平方米;(7)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区迎春北街129-9号,房证号沈房权证苏家屯字第0431**号,卷号10815号,面积566.40平方米;(8)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区迎春北街129-10号,房证号沈房权证苏家屯字第0431**号,卷号10816号,面积898.48平方米;(9)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区迎春北街129-11号房证号沈房权证苏家屯字第0431**号,卷号10817号,面积320.36平方米。本院依法委托沈阳市北方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财产进行评估,评估总价值为26,299,281元。辽宁华安拍卖有限公司经本院委托对上述财产进行拍卖,但三次拍卖均告流拍。经申请执行人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苏家屯支行申请,本院决定对上述财产以第三次流拍价16,831,540元的价格依法进行变卖。2010年10月22日,买受人辽宁荣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16,831,540元的价格购买了上述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区迎春北街129号[土地证号苏国用(2000)字第0440号,地号082100012号,使用面积25,581平方米]、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区迎春北街129号[土地证号苏国用(2003)字第09**号,地号08210032号,使用面积3,965平方米]二宗土地使用权,以及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区迎春北街129-1号[房证号沈房权证苏家电字第0323**号,卷号10653号,面积1.665平方米]、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区迎春北街129-2号[房证号沈房权证苏家电字第0323**号,卷号10655号,面积2514平方米1、位于沈阳市苏家电区迎春北街129-3号[房证号沈房权证苏家电字第0323**号,卷号10652号,面积1,834平方米1、位于沈阳市苏家电区迎春北街129-6号[房证号沈房权证苏家电字第0431**号,卷号10812号,面积211.05平方米]、位于沈阳市苏家电区迎春北街129-7号[房证号沈房权证苏家电字第043126号,卷号10813号,面积313.20平方米]、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区迎春北街129-8号[房证号沈房权证苏家屯字第043127号,卷号10814号,面积139.60平方米]、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区迎春北街129-9号[房证号沈房权证苏家屯字第0431**号,卷号10815号,面积566.40平方米]、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区迎春北街129-10号[房证号沈房权证苏家屯字第**号,卷号10816号,面积898.48平方米]、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区迎春北街129-11号,[房证号沈房权证苏家电字第0431**号,卷号10817号,面积320.36平方米]9处房屋的所有权归买受人辽宁荣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财产权字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辽宁荣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二、买受人辽宁荣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大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巴根那审判员 崔屹峰审判员 乔维修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08)沈法执字第308号本院于2011年3月24日对申请执行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苏家屯支行与被执行人辽宁东方建设混凝土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08)沈法执字第308号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子补正,现裁定如下:裁定书中的“129-1、129-2.129-3.129-6、129-7.129-8、129-9,129-10、129-11”表述有误,均应补正为:“129”。审判长巴根那审判员崔屹峰审判员乔维修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书记员史永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