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温泰执民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1-03-2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郑圣住与叶兴岩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郑圣住,叶兴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温泰执民字第27-1号申请执行人郑圣住。被执行人叶兴岩。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温泰商初字第290号等民事判决,业已受理申请执行人郑圣住等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叶兴岩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执行人叶兴岩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叶兴岩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成庚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景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