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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胶民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1-03-24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高绪鹏与高洪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绪鹏,高洪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胶民初字第273号原告高绪鹏,男,1954年8月11日生,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张加红,男,1964年6月9日生,汉族,系胶州市阜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作斌,男,1975年3月18日生,汉族,系胶州市阜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洪金,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高绪鹏与被告高洪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绪鹏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周丽萍审判员  付增光审判员  盛 磊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文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