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胶民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1-03-24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高绪鹏与高洪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绪鹏,高洪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胶民初字第273号原告高绪鹏,男,1954年8月11日生,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张加红,男,1964年6月9日生,汉族,系胶州市阜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作斌,男,1975年3月18日生,汉族,系胶州市阜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洪金,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高绪鹏与被告高洪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绪鹏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周丽萍审判员 付增光审判员 盛 磊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文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