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二中刑执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11-03-24
公开日期: 2016-06-10
案件名称
王磊犯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磊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二中刑执字第918号罪犯王磊,现在天津市河西监狱服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9日作出(2008)西刑初字第116号判决,以被告人王磊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在刑罚执行期间,该犯已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河西监狱于2011年3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西监狱提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先后多次获得不同等级奖励,据此提出对该犯减去余刑的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为证。本院认为,该犯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磊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秋霞代理审判员 杨 琳代理审判员 郭 宇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