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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衢江商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1-03-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徐某某、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徐某某,毛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衢江商初字第277号原告:何某某。被告:徐某某。被告:毛某某。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徐某某、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姜美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了判决。原告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某、毛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某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0年12月13日被告徐俊华某某金周转困难到原告处借款200000元,约定在一个月内归还,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并由被告毛某某提供担保。同日,原告向被告提供了借款,被告徐某某、毛某某向某告出具了欠条一份。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分文未还。现起诉要求被告徐某某、毛某某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本金200000元自2010年12月13日起至归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了证据一、借条(借条主要载明:今借到何某某人民币贰拾万零仟零佰零元整(¥200000.00),该款定于11年1月12日前归还。利息按月利率30‰计算,……如借款人不按时履行债务,由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借款人:徐某某身份证号码:330823198101050017住址:江山市西市街29-1担保人:毛某某身份证号码:330823197509217322住址:江山市西市街29-1)一份,证明被告徐某某于2010年12月13日到原告处借款20万元,约定2011年1月12日前归还,利息按月利率30‰计算,并由被告毛某某担保,该借款至今未归还的事实。证据二、户籍证明一份,证明两被告是夫妻关系。被告徐某某、毛某某未向本院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因被告缺席未到庭质证,视其放弃质证权利,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失去事实和证据抗辩机会的不利后果,本院对原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其证明对象予以采信。综上,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系夫妻。2010年12月13日被告徐某某到原告何某某处借款人民币200000元,约定于2011年1月12日前归还,利息按月利率30‰计算,并由被告毛某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日,原告向被告提供了借款,两被告向某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两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徐某某到原告处借款200000元,约定于2011年1月12日前归还,利息按月利率30‰计算,并由被告毛某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有二被告出具给原告的借条予以证实,被告徐某某理应依约还本付息,至今未依约履行,显属不当。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徐某某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二被告系夫妻,被告徐某某向某告借款时,被告毛某某系担保人,被告毛某某对该笔债务是知情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该笔债务系二被告的共同债务,对原告要求被告毛某某共同归还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某某、毛某某归还原告何某某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本金200000元自2010年12月13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徐某某、毛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姜美娟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