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蒲民初手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1-03-24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原告蒲城县某某联社诉被告丁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城县某某联社,丁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蒲民初手第00057号原告蒲城县某某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增胜。委托代理人李麦锋,系该社职工。被告丁某某,女,196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陈庄镇ⅹⅹ村五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蒲城县某某联社诉被告丁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蒲城县某某联社于2011年3月24日以被告丁某某已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蒲城县某某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城县某某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蒲城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景 涛人民陪审员 蔺红伟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彦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