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雁刑初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1-03-24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王某交通肇事罪 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事判���书(2011)雁刑初字第00137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农民。2010年4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的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5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驾驶甘L×××××甘L×××××挂货车沿西汉高速公路向西安方向行驶至K1156+620M处时,因超速行驶,路面结冰,连续下坡,王某操作不当,致其车辆失控与道路右侧护栏墙相撞,致乘车人邢某甲、邢某乙被甩到车外河道中,当场死亡。经���医鉴定:邢某甲系高坠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邢某乙系高坠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而死亡。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邢某甲、邢某乙不负事故责任。被告人王某于案发当日现场投案,并供述了其交通肇事的事实经过。归案后,王某与邢某甲、邢某乙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刑事照片、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户籍证明;2、证人杨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的供述;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报告;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有自首情节,且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被告人王某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了保障交通运输的安全和正常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杨 阳人民陪审员 王继红人民陪审员 梁秀兰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