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昌民三初字第00542号
裁判日期: 2011-03-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三初字第00542号原告郭某某,女,1970年5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东嘎镇何家村民委二组25号。被告王某某,男,1969年8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淑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轶军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明 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