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衢民终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1-03-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衢州市金××珠宝××责任公司、郑某某为与被、叶某某与衢州市金××珠宝××责任公司、郑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衢州市金××珠宝××责任公司,郑某某,衢州市金××珠宝××责任公司、郑某某为与被,叶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浙衢民终字第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衢州市金××珠宝××责任公司。住所地:衢州市××××号。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某。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某某。委托代理人:蒋某某。上诉人衢州市金××珠宝××责任公司、郑某某为与被上诉人叶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0)衢柯民初字第7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2010年4月份,原告经衢州市东河房地产事务所办事介绍,与衢州市金××珠宝××责任公司股东郑某某协商,购买衢州市金××珠宝××责任公司所有坐落于衢州市××综合楼××南××层商业用房,被告郑某某告知该房产从他人处转让来的购买价是180万元。2010年5月19日,被告郑某某作为被告衢州市金××珠宝××责任公司的代表与原告及东河房地产事务所三方共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以570万元的价格购买该房产,过户费用及税金均由原告负担;过户手续由东河房地产事务所办理。原告于合同签订当日向被告郑某某交付定金10万元。东河房地产事务所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得知被告为少交税款,于2000年10月13日将房屋原值180万元,向税务部门申报为443340元。由此,原告为购买该房屋需另多交纳原值180万元与443340元之间的税款。原告得知后,与被告郑某某联系,因协商要求撤销合同并退回定金10万元未果,故提起诉讼。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该协议虽系双方的意思表示,但由于被告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未将讼争房屋申报税款原值以180万元降到40多万元的事实真相告知原告,使原告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造成原告为履行购买讼争房屋需多交纳较大数额的税款损失,该行为构成民法意义上的欺诈,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被告取得的定金理应予以返还。现原告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和返还定金10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提出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和不同意返还定金的主张,因未提供反驳证据证实,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的规定,判决:一、撤销原、被告于2010年5月19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二、被告衢州市金××珠宝××责任公司、郑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叶某某定金100000元。案件受理费2380元,由被告郑某某负担1190元。判决后,衢州市金××珠宝××责任公司、郑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原审法院认定“由于被告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未将诉争房屋申报税款原值以180万元降到40多万元的事实真相告知原告,使其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造成原告为履行购买讼争房屋需多交纳较大数额的税款损失”,该认定错误;2、上诉人郑某某系衢州市金××珠宝××责任公司的股东,代表公司与被上诉人叶某某洽谈购房事宜,并作为公司的代理人收取定金10万元,上诉人郑某某不是交易的主体,原判将上诉人郑某某列为诉讼主体并承担民事责任乙误。3、录音资料来源的合法性存在问题,不能当作本案主要的证据使用。请求依法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经审理,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审法院采信被上诉人提供的录音资料,该证据的取得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原审法院对证据的审核认定正确。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过户费用及税金由被上诉人负担,因上诉人未将买入价为180万元的房产按40万元报税这一情节告知被上诉人,若被上诉人按合同履行,会比预想的多交数额较大税款,致使被上诉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原判撤销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80元,由上诉人衢州市金××珠宝××责任公司、郑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朱晓龙代理审判员 王 勇代理审判员 潘 婷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姚月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