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甬鄞商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1-03-2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宁波市××××有限公司与康甲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有限公司,康甲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鄞商初字第236号原告:宁波市××××有限公司082-1)。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街道××村。法定代表人:康乙。委托代理人:李甲。委托代理人:李乙。被告:康甲。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康甲股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24日以本案需查明的康甲未出资等事实与康甲诉宁波市××××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需查明的事实一致,为节省时间和费用,避免不必要的浪费,且考虑到公司股东与康甲系亲戚关系等因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宁波市××××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志刚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庚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