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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衢开民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1-03-2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项某与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某,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衢开民初字第147号原告:项某。委托代理人:余某某。被告:龙某。原告项某为与被告龙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1年2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项某起诉称:2000年上半年,原、被告认识。2003年5月5日,双方自愿到池淮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03年9月,被告曾有过一次宫外孕,之后被告一直无法怀孕。2005年7月1日,被告因和原告感情不和而离家出走,和原告分居生活。至今为止,原、被告双方已分居生活了五年多,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准予原告项某与被告龙某离婚。被告龙某未作答辩。庭审中,原告项某向本院提供户口簿一份,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池淮镇大市村村委会证明一份,结婚证二本,用以证明原、被告登记结婚及分居的事实。被告龙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本院根据原告项某的当庭陈述及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2000年上半年原告项某与被告龙某认识。2003年5月5日,双方自愿到开化县池淮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05年7月原、被告因感情不和,被告龙某离家出走,音讯全无,双方一直分居生活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结婚,婚姻基础较好,但婚后因感情不和,2005年7月起被告离家出走,双方失去联系,现夫妻分居时间已长达五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项某与被告龙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项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敏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