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温平鳌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1-03-2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平鳌保字第27号申请人:吴某某。被申请人:陈某某。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吴某某与被申请人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吴某某于201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某某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肖江镇大同路73号的一间房屋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吴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陈某某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肖江镇大同路73号的一间房屋(所有权证号:04a0001210,地号:4-d.v-569-4)。本案保全费2770元,由吴某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代理审判员 曾庆建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陈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