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周民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1-03-2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卢某某诉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1)周民初字第281号原告卢某某。委托代理人邵某某,干部。被告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诉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某于201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退150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张海朝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