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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周民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1-03-2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卢某某诉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1)周民初字第281号原告卢某某。委托代理人邵某某,干部。被告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诉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某于201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退150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张海朝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