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余泗商初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1-03-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诸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诸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余泗商初字第392号原告:杨某某。被告:诸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诸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当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起诉。审 判 长 唐平君审 判 员 李志业代理审判员 杜 健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王瑶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