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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余泗商初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1-03-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诸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诸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余泗商初字第392号原告:杨某某。被告:诸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诸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当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起诉。审 判 长  唐平君审 判 员  李志业代理审判员  杜 健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王瑶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