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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电刑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1-03-24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赖某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电刑初字第37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某,男,汉族,大专文化,广东省电白县岭门镇人,电××××心小学校长,住电白县,公民身份号码×××2212。2010年10月12日因本案涉嫌犯受贿罪被电白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0年1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何伯才,广东济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电白县人民检察院以电检刑诉(2010)4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犯受贿罪,于201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电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水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某及辩护人何伯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份,被告人赖某被任命为电白县电城镇爵山中心小学校长,负责电城镇爵山所有小学的管理工作。2010年7月份的一天,时任爵山前岚小学教导主任许某甲(被告人赖某的同学)去到被告人赖某的家中,将30000元人民币送给被告人赖某的妻子许某丙,并讲是送给被告人赖某的,是想请被告人赖某在提拔他任爵山前岚小学校长的事上给予关照。许某丙在收到许某甲30000元后将此事告知被告人赖某,被告人赖某表示知道,并讲会尽力帮忙安排。后在被告人赖某的关照下,许某甲于2010年8月份被任命为前岚小学校长。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赖某于2010年10月13日退还赃款30000元。2011年1月,被告人赖某向电白县人民检察院举报薛某胜贪污犯罪。2011年3月22日,电白县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薛某胜涉嫌贪污犯罪立案侦查。上述事实,被告人赖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赖某户籍资料、干部任免审批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审批表、干部履历表、关于许建斌任前岚小学校长的通知、证人许某丙对部分赃款的签认照片、被告人赖某退还赃款收据、破案经过、电白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关于犯罪嫌疑人赖某举报情况的说明及该院对犯罪嫌疑人薛某胜涉嫌贪污的立案决定书、证人许某甲、许某丙证言、被告人赖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身为电白县电城镇爵山中心小学校长,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廉政建设制度,利用职务之便,在提拔任命小学校长的过程中,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3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至于被告人赖某辩解及辩护人何伯才认为被告人赖某有自首情节。经查,电白县人民检察院先对行贿人许某甲调查时已经掌握了被告人赖某受贿的事实,期后在询问被告人赖某时其才供认受贿的事实,其行为不属于主动投案。故被告人赖某的辩解及辩护人何伯才的辩护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被告人赖某有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属有立功表现,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赖某在案发后积极退还全部赃款,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且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经合议庭评议,并报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赖某犯受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许 车审判员 黎 姝审判员 蔡 颜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祥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