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仑商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1-03-2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浙江中外运有限公司宁波明州分公司与宁波华瑞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中外运有限公司宁波明州分公司,宁波华瑞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商初字第156号原告:浙江中外运有限公司宁波明州分公司(注册号:3302001704591)。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碶闸街58号。负责人:赵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卢江丽,浙江百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华瑞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06000021460)。住所地:宁波保税区兴业二路18号1幢320室。法定代表人:张然,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中外运有限公司宁波明州分公司与被告宁波华瑞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中外运有限公司宁波明州分公司于2011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华瑞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中外运有限公司宁波明州分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华瑞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中外运有限公司宁波明州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华瑞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33元,减半收取666.50元,保全费720元,合计1386.50元,由原告浙江中外运有限公司宁波明州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尚新华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谢晓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