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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灞民初字第1094号

裁判日期: 2011-03-2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西安东方大市场与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街道办事处十里铺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东方大市场,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街道办事处十里铺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灞民初字第1094号原告西安东方大市场,住所地:西安市东十里铺长十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晓,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思维,男,197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臧树华,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街道办事处十里铺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建平,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里宁,陕西金镝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齐明合,男,196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西安东方大市场诉被告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街道办事处十里铺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东方大市场于201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属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东方大市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900元,原告已预交,退给原告6950元,另69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贺延昌审 判 员  宋全会代理审判员  徐 严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