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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六金民二初字第00427号

裁判日期: 2011-03-2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六安华源制药有限公司与池州市贵池医药有限公司殷汇医药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华源制药有限公司,池州市贵池医药有限公司殷汇医药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六金民二初字第00427号原告:六安华源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解放北路301号。组织机构代码:15294760-7。法定代表人黄文烈,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雷,男,该公司员工。被告:池州市贵池医药有限公司殷汇医药站,住所地池州市贵池区殷汇镇汇民路。负责人方德喜。原告六安华源制药有限公司与被告池州市贵池医药有限公司殷汇医药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高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自2008年9月至2009年10月一直销售原告产品,截止2010年11月30日被告共欠原告货款总计33500元,后期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予支付。综上,被告未能及时支付原告货款已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所欠货款335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0年4月1日起计算,利率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30日,原告六安华源制药有限公司与被告池州市贵池医药有限公司殷汇医药站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书》,约定被告从原告处购买药品,货款支付期限方式为货到付款。2010年7月1日被告出具欠条一份给原告,注明“今欠到六安华源制药有限公司余庆江经办货款33500元,经办人方德喜,具欠款人殷汇医药站,2010年7月1日。”后经原告方催讨,被告一直未给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产品购销合同书一份、欠条一份等,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因购买原告药品欠原告货款335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要求被告予以支付并承担利息的请求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欠条上未注明利息给付期限,视为原告放弃了2010年7月1日之前的利息,利息应自出具欠条的次日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池州市贵池医药有限公司殷汇医药站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六安华源制药有限公司货款33500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0年7月2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至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修胜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