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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嘉平新商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1-03-24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陆忠平与朱田法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平新商初字第62号原告:陆忠平。被告:朱田法。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忠平与被告朱田法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诉讼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经审查,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忠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忠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娜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冯春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