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嘉平新商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1-03-24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陆忠平与朱田法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平新商初字第62号原告:陆忠平。被告:朱田法。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忠平与被告朱田法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诉讼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经审查,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忠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忠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娜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冯春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