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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茂南法民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1-03-24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杨土坤与张泽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茂南法民初字第210号原告杨土坤。委托代理人杨木欣。被告张泽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土坤诉被告张泽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土坤于201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土坤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土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8元,减半收取499元,其他诉讼费100元,由原告杨土坤负担。审 判 长  陈耀荣审 判 员  陈统运人民陪审员  李 奥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碧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