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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商初字第972-1号

裁判日期: 2011-03-2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林宝焕与许惠萍、胡小芬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商初字第972-1号本院于2011年2月26日对原告林宝焕诉被告许惠萍、胡小芬及被告许惠萍、胡小芬反诉原告林宝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0)甬慈商初字第972号民事判决书中,内容上有错误,应予更正,现裁定如下:民事判决书第10页倒数第2行“……同时再出具领款凭证给被告方……”更正为“……同时再出具领款凭证给原告方……”。审 判 长  黄文琼审 判 员  邹建祥人民陪审员  华通流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施雪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