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商初字第972-1号
裁判日期: 2011-03-2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林宝焕与许惠萍、胡小芬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商初字第972-1号本院于2011年2月26日对原告林宝焕诉被告许惠萍、胡小芬及被告许惠萍、胡小芬反诉原告林宝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0)甬慈商初字第972号民事判决书中,内容上有错误,应予更正,现裁定如下:民事判决书第10页倒数第2行“……同时再出具领款凭证给被告方……”更正为“……同时再出具领款凭证给原告方……”。审 判 长 黄文琼审 判 员 邹建祥人民陪审员 华通流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施雪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