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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资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1-03-24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康珍秀与康高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珍秀,康高葵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资民初字第30号原告:康珍秀。委托代理人:王陆资,资源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康高葵。委托代理人:莫小洪,广西法治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康珍秀诉被告康高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原告康珍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予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 林 涛审 判 员 :梁阳光人民陪审员 :钱开顺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王荐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