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神民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1-03-24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周治厚与张勇、刘美军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治厚,张勇,刘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神民保字第37号申请人周治厚,男,1971年1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栏杆堡镇王家畔村人。系奥拓牌小客车所有人及驾驶员。被申请人张勇,男,198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万镇镇张家湾村人。系颐达牌轿车驾驶人。被申请人刘美军,男,33岁,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万镇镇村人。系颐达牌轿车所有人。申请人周治厚于2011年3月23日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依法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颐达牌轿车一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王顺喜所有的在神木县神木镇北大街路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申请人已经向本院出具了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为被申请人的财产的证据和其诉前保全申请应当提供的财产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刘美军所有的颐达牌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冯耀武审 判 员 陈关林人民陪审员 何小军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杜 军 来自